107年11-12月
領獎 注意事項 |
1 | 領獎期間自108年2月6日起至108年5月6日止,中獎人請於領獎期間攜帶國民身分證(非本國國籍人士得以護照、居留證或內政部移民署核發入出境許可證等替代)及中獎統一發票,依代發獎金單位公告之兌獎營業時間臨櫃兌領,逾期不得領獎。 |
2 | 統一發票未依規定載明金額者,不得領獎。 | |
3 | 統一發票買受人為政府機關、公營事業、公立學校、部隊及營業人者,不得領獎。 | |
4 | 中四獎(含)以上者,依規定應由發獎單位扣繳20﹪所得稅款。 | |
5 | 中五獎(含)以上者,依規定應繳納0.4%印花稅款。 | |
6 | 中獎之統一發票,每張按其最高中獎獎別限領1個獎金。 | |
7 | 詳細領獎規定,請查閱「統一發票給獎辦法」。若有疑義,請洽財金公司客服專線:4128282(手機請撥:02-4128282),或至財金公司網站查詢。 |